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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628号)精神,现就2020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0年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在各级人社、教育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 初级职称

  初级职称包括助理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由学校按现行政策组织评审。

  (二) 中级职称

  中级职称包括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今年起由学校组织评审。各校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成立本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专家库。省直学校评委会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学校评委会报学校所在市人社局备案。

  各市人社局、教育局可以建立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学校在组织年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时,如其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专家库不能满足当年评审需求,可申请从所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所需学科专家组建本校当年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 副高级职称

  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学校,今年起可以按相关政策申请组建本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委会,经省人社厅批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组织开展本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其他学校教师高级职称由省教育厅相关机构组织评审。

  (四) 正高级职称

  正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由省教育厅相关机构组织评审。

  二、评审范围

  全日制公、民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中心、职业高中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在聘(在岗)文化课、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受到政务处分的兼职公职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

  三、评审条件

  申报人员要求政治合格、师德过硬、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从今年起,所有申报人员需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的通知》(晋教师〔2019〕8号)提交师德档案。学校应做好申报人员的师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符合要求的方可推荐申报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当年聘期方可计入任职年限。

  申报人员所教专业(从事专业)须与其申报专业一致。允许所教专业(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评。

  申报人员其他思想政治条件、学历资历条件、教师资格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暂继续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140号)执行,其中涉及年龄和聘期的时间相应顺延。符合《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相关条件的教师,可破格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受派参加援藏援疆援青的人员,可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条件参评。

  四、评审程序和方式

  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按照晋人社厅函[2018]1140号要求组织个人自主申报、民主评议、逐级审核申报和讲课答辩(高级),由相应级别评委会评审后确定结果。

  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关级别职称。

  学校自主开展的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自行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并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由学校发证、用印。同时,学校要通过“山西(国际)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在山西省人社厅官网注册、登录)上传通过人员信息。学校自主开展的中、初级职称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备案(省直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由学校发证、用印。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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