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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哈尔滨市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一、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一)黑龙江省高级职称评审申报签转工作 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于8月份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从2020年10月12日开始申报签转材料,评审时间从10月21日开始,“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申报时间从10月5日开始,按照附件2各评委会接收材料时间提前7天开通。省高级职称评委会通知有其他时限要求的,以评委会通知为准。 (二)哈尔滨市中、高级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从2020年10月19日开始申报评审材料,评审时间从2020年10月30日开始。“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申报时间按照各评委会接收材料时间提前7天开通。全市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底前结束。 (三)初级职称资格认定及研究生中级职称资格认定工作 2020年12月底前结束。 (四)实行自评直聘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 时间安排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须提前一周报省人社厅事业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底前结束。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报 1、申报程序。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审核,向评审委员会报送的程序参评。其中,向省各高级职称评委会申报高级职称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签转、向各相应评委会报送(高级职称评委会已下放哈尔滨市的除外)。我市中高级职称申报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审核、向各相应评委会报送。 2、申报要求。今年职称评审继续使用“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申报人员、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须通过平台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所有参评人员职称评审表均在网络平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要求A4纸正反面打印,提醒申报人员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严格按要求将包括个人证件照片在内的个人信息填报完整、准确、规范,并打印装订成册。所有申报人员均要对本人网上填报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凡不按要求填报、误填错填,修改后重新报送导致错过相关截止日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个人承担。。 (二)组织推荐 各基层单位要认真落实推荐要求、履行推荐程序,严格执行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用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制度,公平公正做好审核推荐工作,推荐人员名单需在本单位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推荐。违规推荐的要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资格审查 1、现场材料审查。各级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完善审查程序,严肃审查纪律,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员。对申报人员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对有异议的学历证书,可通过调阅学籍档案或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等方式核实。 2、网上申报信息审查。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网上申报人员自然情况、所从事专业及资格名称等信息,逐一把关核对,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到正确的评委会。凡已在哈尔滨市设立中、高级系列评委会的系列(附件3、附件4),须在哈尔滨市设立的评委会参评,对于擅自申报到其他评委会评审的个人和主管部门,哈尔滨市一律不负责颁发证书。 (四)高级职称签转申报: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市人社局按照附件2的日程安排接收各级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的材料。 三、重点把握的政策和环节 (一)有关年限的界定。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业绩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任职时间从2020年9月1日算起。 (二)各级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须按照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情况,组织核定使用岗位,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各单位要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层级岗位及层级中各等级岗位数额设置核定工作,加快促进与职称“评聘结合”的有效衔接。自评直聘事业单位须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严格按照岗位空额情况开展评审,组织实施岗位聘用。 (三)从今年开始,高级经济师(副高级)采取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专业考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评审,具体按照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倾斜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办发〔2020〕5号)要求,主管部门要严格界定“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指导医务人员准确把握政策标准,按规定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聘任工作。 (五)翻译系列职称评审按照中国外文局《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六)申报参加“双实用计划”职称评审的,9月30日前由单位将参评人员汇总表(附件5)报送市人社局人才工作处。 (七)我市申报煤炭工程专业中级职称人员由我局统一委托至省煤炭工程评委会评审,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程系列 (煤炭工程专业)全省高级职称及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由于评委会要求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报送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下午,逾期报送评委会不予受理。因此我市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务于10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和兴路38号市人社局2号楼1楼2113职称工作办公室。 (八)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年度评审工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报备工作要求,在组织申报、材料收集、专家评审、面试答辩等环节,采取分时段、分批次、分组别以及网络评议、视频答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聚集,做好工作场所的消杀和工作人员防护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九)规范职称评审结果备案工作,实行自主评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校、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须在评审工作结束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任职文件及人员信息名单)报省人社厅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的,后果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十)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各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标准,优化服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做好申报推荐、材料审核、评审管理、公示确认等相关工作,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十一)全市职称认定、评审、自评直聘、自主评审、委托评审等涉及的信息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反馈等均应通过“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组织实施。 四、评审委员会管理 (一)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依法履行审核职责,规范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申报人员的参评资格和评审材料进行逐一审核,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工作要求,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归档及复查、投诉受理工作。 (二)评审工作要求 1、评审工作须封闭进行,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得外出。 2、手机等通讯设备必须集中统一保管,与外界进行必要联系时需使用指定公用电话,并有工作人员监督。 3、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委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原则。 4、申报人员材料原则上需经至少三位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评议,并签署意见备查。 5、评审前3日上报《评审方案》及参加评审人员名册,经确认后由市人社局以正式文件下达批复,方可进行评审。 6、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组建部门将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7、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做好解释说明等工作并备案。 8、评委会组建部门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在“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提交评审结果及否决原因。 五、核准材料要求 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政策要求,认真、规范做好评审结果的核准确认工作。核准材料包括: 1、评审工作报告; 2、《评审通过人员名册》;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主表(附事业单位工资兑现登记表,企业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 4、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 5、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6、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人员,按照黑人社函〔2015〕105号文件执行; 7、考试取得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需提供中级任职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8、学历破格人员需提供《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 9、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等相关材料; 10、调入人员,2015年前调入人员且已经在哈尔滨市办理换证手续,需提供哈尔滨市职改办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2015年后调入的人员,统一不在哈尔滨市办理换证手续,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需填写《调入人员审核表》一份,并提供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11、获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专利证书、批准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12、申报人员须提供个人签字确认、工作单位盖章确认的《个人信息确认表》; 13、城市医院医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职称)的参评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 14、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对应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须提供《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表》。 六、纪律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和渠道申报晋升职称,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客观真实反映个人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实行申报材料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对学历、经历、岗位聘用、申报渠道、业绩成果、能力水平等申报材料造假抄袭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二)各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及评委会组建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格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好资格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退回。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审查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和纪律,细化评审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评审结果显失公允、信访投诉较多、管理责任缺失的要严肃问责。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监管,对违反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干预职称评审、搞不正当活动者,视其违纪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评审工作拖沓延迟、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自身管理不规范的,限时整改直至取消评审权限。 |


